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5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肇事遺棄罪無衡平機制 4法院法官聲請釋憲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0-17 19:22: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自由時報  

                               
登錄/註冊後可看大圖
                                 

2017-10-13 15:00

[記者王秀亭/台東報導]台東田姓男子因開車撞傷人後離去,被檢察官依肇事遺棄罪起訴,承審法官卻認為田男見傷者為輕傷後才離去,事後也和解撤告,加上田男有一家老小要養,肇事遺棄罪中的受傷程度未考慮輕重,恐為憲法比例原則,將案件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無獨有偶,包括雲林、台中及高雄地院也有法官就肇事遺棄罪聲請釋憲。


刑法肇事遺棄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沒有考慮被害人受傷輕重,恐違憲法比例原則,台東等4個法院法官聲請釋憲,圖為台東地院外觀。(記者王秀亭攝)

田姓男子因開車送貨時撞傷人,同車乘客下車察看被害人,見其傷勢輕微加上趕著送貨,遂先行離開,事後被害人僅輕傷,並與田男達成和解,即撤回過失傷害告訴,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檢方仍依肇事遺棄罪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邱奕智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害人輕傷又達成和解,而田男有父母及1名子女要養,是家中經濟支柱,但刑罰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依法減刑,仍要入監半年以上,加上田男有非肇事逃逸前科,無法緩刑,肇事遺棄罪中致人受傷並無對情節輕微者有減刑等衡平機制(刑罰之制定與適用宜有一定彈性),恐違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台東地方法院庭長王麗芳表示,肇事遺棄罪中「致人受傷」部分,無論被害人傷勢輕重,事發時有無他人在場,及肇事主因為行為人或被害人,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衡平機制,即使行為人違法行為輕微,顯可憫恕,或被害人願意原諒,雖可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王麗芳說,以田男為例,無法易科罰金,雖可易服勞動役,一旦入監,家庭即失去經濟重擔,加上田男5年內有非肇事逃逸前科,構成累犯,不符緩刑條件,法官認為「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認為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而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在台東地院針對肇事遺棄罪聲請釋憲前,台中地方法院在3年前最先聲請釋憲,雲林、高雄地方法院也陸續有2案、1案。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8:18 , Processed in 0.02195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