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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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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案例: 87、242、244、信託、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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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0 11:1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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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10 12:30 編輯

原告被告(李祥剛)
趙崇榮
美築/合庫/台億
郭景賢
木豐
合眾

復木豐公司於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其名下,即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合眾公司,惟系爭土地之管理、使用或處分,實際上均由木豐公司自行為之,此信託關係即屬消極信託,要與信託法規定及目的不符,尚難認為適法有效,且其目的顯在於損害李祥剛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亦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原告爰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7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木豐公司與合眾公司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tpe 104,重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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