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78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要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23 22:12: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4 10:17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
    雖定有明文,惟前開第1項所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執
    行名義成立後(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
    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發生(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債權人就
    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全部或一部消滅,例如清償、提存
    、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
    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
    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指債權
    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而言,例如債權
    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始得
    提起。若不具上開要件,自不得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9
    9號裁判意旨)。

g1 宜蘭 105訴439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55 , Processed in 0.01876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