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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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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同意的意思表示寫在判決書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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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3 天前 | 只看該作者
爰先位依民法第367條、第229條規定、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求為命:㈠上訴人應同意被上訴人向合泰建經公司收取系爭履保專戶內之930萬元;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自113年4月21日起至被上訴人收取前項款項之日止,依本金930萬元按週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㈢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萬3,000元之判決。備位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民法第259條規定,求為命:㈠被上訴人得收取上訴人已匯入系爭履保專戶之買賣價款,如有不足930萬元,上訴人並應補足給付;㈡上訴人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及抵押權登記,並恢復為被上訴人所有之判決(原審就被上訴人上開先位請求部分,為其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餘先位請求未繫屬部分,不另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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