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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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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義務與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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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15 00:33: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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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6%2c1&ot=print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
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 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
人有共同過失者,若使加害人全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未免失之過
苛,因而賦與法院得斟酌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所謂被
害人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
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
而言。查系爭健保號屬單片固定系統,系爭產品(雙層固定系統
)當時並無健保給付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系爭申請表上既
蓋有被上訴人醫師李宜堅、張哲學、資材供應室、醫療事務室、
採購事務室之經辦人、單位主管、室主任等人印文(一審卷11頁
),且依系爭合約第11條第7 項約定、被上訴人物品點驗收作業
標準書第6點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收受衛材後必須履踐驗收程序
,確認衛署許可證字號等項(一審卷41頁、原審卷㈠365 頁)。
而衛材是否經健保署納入健保給付品項,為政府公開資訊,笙翔
公司提供之系爭產品是否與系爭申請表填載系爭健保號所示品項
相符,被上訴人非不得自行查詢以為查驗。則被上訴人所屬人員
僅依笙翔公司提供之系爭申請表、產品圖檔為申請、審核、驗收
依據,能否謂其使用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苟其能注意
及此,是否即得避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均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
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一節攸關,非無進一步推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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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21: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1-29 21:5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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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查林柏傑交付被上訴人之22張價金支票,並未經新竹三信西門分社背書保證,既為原審所認定。則被上訴人就不符合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22張價金支票,仍願收取,其中有面額合計1,500萬元支票未兌現,而受有未取得價金1,500萬元之損害,能否謂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無從避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究明,僅以上述理由,逕認被上訴人就其損害之發生並無與有過失,亦嫌速斷,且難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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