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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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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公司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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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台上2968

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97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應以其負責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始得行使該權利,
    並起算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所謂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此
    觀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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