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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4-1-25 13: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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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5 13:3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10806%2c1&ot=print
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委任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54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97,44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其備位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76 條規定,
請求陳令偉給付1,298,725 元,黃瑞妃給付1,064,313 元,
及均自110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以單一聲明,主張委任為先位訴訟
標的,無因管理為備位訴訟標的,不當得利為再備位訴訟標
的,而就各訴訟標的定有先後順序,屬類似預備訴之合併(
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參照;或不真正預備合
併)。而類似預備訴之合併,係以當事人先位訴訟標的有理
由,為備位訴訟標的之解除條件;先位訴訟標的無理由,為
備位訴訟標的之停止條件。本院就原告類似預備訴之合併之
請求,既認原告先位訴訟標的無理由,備位訴訟標的有理由
,再備位訴訟標的之解除條件即已成就,本院毋庸再就其再
備位訴訟標的為裁判,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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