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4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契約係其草擬……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8 12:33: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8 12:4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況上訴人自承108年福壽建案之契約係其草擬(見本院卷一第351頁),如其締約之真意就第二期工作內容不包含平面配置3D圖,大可逕予剔除,或與被上訴人磋商協調並依雙方共識記載,衡情當無任令不符雙方真意之履約內容留存於書面契約之理,上訴人臨訟始謂室內平面配置3D圖係第三期之工作項目,殊難採信。據上,上訴人上開主張,要無足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8:09 , Processed in 0.01974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