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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23-11-16 20: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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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查,一般支付不動產買賣價金,其分期金額均屬整數,鮮有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號碼AG0000000之面額為96萬元、AG0000000之面額為98萬元、AG0000000之面額為31萬元等之個位數為零頭,此更似沈英正與林茂傳間機器或其零件交易之價款,而非支付系爭土地之買價。況林茂傳乙存帳戶於107年7月25日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時僅剩5,685元,而其甲存帳戶僅由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騰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桂月為林茂傳之妻)存入1,590,800元,供兌現林茂傳個人所開立之支票,其他林茂傳甲存帳戶存入之金錢來源不明,於107年7月31日餘額僅有1,209元,有臺灣銀行黎明分行林茂傳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且可騰公司107年7月5日至107年8月20日止公司帳戶並無400萬元,而自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至今已2年餘,林茂傳始終未能提出於107年7月25日移轉登記前有支付400萬元買賣價金給簡溪鈳之資金來源證據,足見林茂傳應無資力購買系爭土地,堪予認定。益見被上訴人2人與沈英正間關係密切,尚難執渠等片面之詞遽認林茂傳確實有支付400萬元價金與簡溪鈳以購買系爭土地之事實。故被上訴人2人就系爭土地訂立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登記林茂傳名下,並非真意而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目的在於規避簡溪鈳之財產遭上訴人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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