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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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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及裁判上一罪或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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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4 20:2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274 號刑事判決


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辱罵員警張少華、李冠琮部
    分亦構成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查被告所涉刑
    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惟員警張少華、李冠琮業已撤回告訴,均如前陳,本
    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
    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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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4 20:25: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4 20:3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27%2c20230110%2c1


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110年9月17日19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對告訴人甲○○辱罵「媽寶」、「幹,操你媽」、「沒懶叫」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甲○○之名譽,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按刑法第30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14條定有明文。又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告訴人甲○○已於111年8月9日達成調解,告訴人甲○○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司原刑移調字第38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6之3頁、101-103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原應就被告所涉公然侮辱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然被告此部分行為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恐嚇有罪部分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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