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4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1148條與繼承使用借貸之權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12 20:04: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2 20:1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如上,林乾彩既有權占有管理使用如附圖編號23⑴、⑵、26⑴所示部分土地,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規定),兩造分別為張秀員、林乾彩之繼承人,自應繼承上開權利義務。基此,被上訴人係本於繼承關係而占有管理使用如附圖編號23⑴、⑵、26⑴所示部分土地,亦非無權占有。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21:29 , Processed in 0.01978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