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6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二審增加備位原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3 20:39: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3 22: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雖未經他造同意,亦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46條第1項規定甚明。變更或追加當事人之情形,如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應得為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堡國際公司)、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堡房屋公司,合稱綠堡集團)各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本息,嗣於本院二審程序就此部分追加上訴人蔡季㚬為備位原告,均本於同一基礎事實,主要爭點(交付款項之原因是否為消費借貸關係)及訴訟證據資料亦具共通性,對於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無重大影響,依上說明,為發揮擴大解決紛爭之功能,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0:06 , Processed in 0.01900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