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所包含及未包含之項目,消費者依第七點約定繳納之費用,除當事人另有書面特別約定外,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如下:一、包含項目:…學習課程相關費用:研修課程學費、必修課程教科書籍費、講義費。…」,「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8點定有明文,而系爭契約第3條亦載明上訴人所繳納之費用包含「課程費用」,有系爭契約附卷足憑(見原審卷第24頁),是以,上訴人所繳付之全部費用新臺幣24萬9,718元,均屬「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8點所指「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不因該款項係向被上訴人支付或依被上訴人指示匯入Sol School Toronto Inc.帳戶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