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5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遺囑定的分割方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00: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黃朝宗遺有附表編號1-20之遺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系爭遺產性質上非不能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迄未達成分割協議,是上訴人訴請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至系爭遺產應如何分割,說明如下:

  ㈠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65條定有明文。查黃朝宗已立系爭遺囑,由邱奕澄代筆,並與鄭宏哲、曹曉雯共同擔任見證人,遺囑內容載明黃朝宗深感黃張平對其付出較多心力,故指定附表編號1-4土地,由黃士恩、黃妙瑩、黃于珊(即黃皙淮原名,原審卷二第205頁)各繼承1/6,黃張平、黃天恩各繼承1.5/6。編號5土地則由黃張平繼承。其餘動產、不動產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平均繼承(原審訴字卷第99-101頁),堪認黃朝宗已於系爭遺囑定遺產之分割方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16 , Processed in 0.02058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