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4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無權處分與抵押權設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3-19 20:15: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9 20: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綜上,黃昭勳竊取上訴人證件資料,擅自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本人後,復提供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雖係無權處分,然被上訴人係善意取得系爭抵押權,已如前述;且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確定,上訴人以系爭借款約定利率超過最高利率限制,及有巧取利益之情為由,主張系爭抵押權登記為無效等語為不可採;再者,被上訴人對於黃昭勳竊取上訴人證件辦理系爭贈與登記,既不知情,則被上訴人與黃昭勳辦理系爭預告登記及系爭抵押權登記,即難認有侵權行為可言。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9:48 , Processed in 0.02118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