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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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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21 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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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1 19:53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c64%2c20220413%2c1
兩造對冷琼仙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雖不爭執;然附表一編號1之系爭帳戶活期儲蓄存款99,675元嗣後已遭上訴人提領而僅餘1元乙節,業如前述;附表一編號3對上訴人之1,700,000元債權部分,則係包含於前揭上訴人應返還之2,478,013元,故本件冷琼仙遺產應認定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審酌兩造對於冷琼仙遺產之分割方案並無爭執,另衡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公平原則,及依應繼分比例方式分割亦為遺產分割方法之一種,因認兩造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均請求就冷琼仙如附表二本院所認定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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