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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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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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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6 16: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字第 681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提出之反請求所依據之系爭承諾書並未約定仲裁條款,是該反請求與伊提付仲裁之本請求,不得行同種之仲裁程序,系爭仲裁判斷就反請求部分之仲裁程序違反仲裁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規定云云。惟系爭承諾書之爭議屬系爭股東協議書第9.2條約定之仲裁協議範圍,已如前述,自均得行仲裁程序,且被上訴人之本請求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第2期入場費,上訴人之反請求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成本分擔款及第1期入場費,均涉及被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承諾書所載之承諾事項,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上訴人利用本請求仲裁程序一併向被上訴人提起反請求,應無違仲裁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系爭仲裁判斷反請求有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之「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云云,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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