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9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是附停止條件還是定清償期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1-19 21:17: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9 21:21 編輯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876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惟查依卷附系爭契約中之附註約定:「嗣後政府若規劃其他用地
可能分割,乙方(即被上訴人)應負責印鑑證明有關證件辦理移
轉給甲方(即張林春妹)取得所有權」(見一審卷第一宗第一三
頁),因本件買賣契約已合法生效,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附
註約定應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時點,乃係指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
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而言,與附停止條件
之法律行為,必俟條件成就時,該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不同。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1-19 21:18:23 | 只看該作者

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
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
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七四○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
系爭土地已出售予他人,並已移轉登記等語(見一審卷第一宗第
五頁),若為屬實,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已屬給付不能,其清償
期應為屆至,上訴人是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即非無疑。原審謂
:本件系爭買賣契約中被上訴人移轉登記義務之條件既未成就,
上訴人無從向被上訴人請求依約履行云云,所持見解尚欠允洽。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1 03:41 , Processed in 0.01936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