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5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強制執行法第22條的隱匿財產發生時點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31 21:29: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31 21:3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更一字第28號



按執行法院於有事實足認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而有事實足認其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限制出境處分乃將債務人活動範圍限制於國內,防阻其前往我國法權未及之境域,屬限制住居執行方法之一種,故執行法院為此項處分時,亦應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又所稱「顯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事由,僅須發生於債務人應負清償債務責任之後,不限於發生在開始強制執行之後。蓋如認上開事由須發生在强制執行階段,無異鼓勵債務人在應負清償責任時起至執行前,隱匿、處分財產,規避清償責任,顯非公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2號裁定意旨參考)

至所謂顯有履行之可能亦非僅限於全部履行之可能,即有部分履行之可能,亦應包括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54 , Processed in 0.02172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