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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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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論(假扣押撤銷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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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7 09:03: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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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17 09:14 編輯

g3 110/446  (下同)


解釋法律應先依其文義,而後繼以論理解釋,必該規定存
    有漏洞,始須探求規範目的以為補充,不宜貿然逾越可能之
    文義,以確保法規範之安定性及預見可能性。又根據權力分
    立、功能最適及司法自制之觀點,國家對於法規範合理化之
    任務設計,原則上係由立法部門承擔首要責任,於相關法律
    中妥善調和社會多元價值之利益衝突。僅當個案適用之結果
    ,兩造利益顯然失衡,而須司法者調整補漏外,所為價值判
    斷,應與立法者於形成空間範疇作成之裁量決定,趨向一致

    。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規定僅許債務人
    為之,且限於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或債權人不於法院所
    命期間內起訴而撤銷者,債務人方得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請求債權人負無過失之法定賠償責任。為彌補債權人無明文
    可援之缺憾,民事訴訟法於57 年修正全文時,特增訂第530
    條第3 項規定,使債權人亦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為平
    衡雙方利益,同時於第531條(現行法同條第1項)明定假扣
    押裁定因債權人之聲請而撤銷者,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
    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以示公允。

顯見立法者將債權人納為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主體之際,已依利益衡量之結果,一併課
    其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故除於個案適用時遇有顯然失衡
    之情形而須調整外,法院自應遵循作為裁判依據。尤以債權
    人之請求經本案確定判決否認,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
    保所受之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而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
    失,或其聲請假扣押之行為有無不法或不當為要件。且債權
    人本可隨時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倘謂其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前為聲請,應負無過失之法定責任,而於本案判決敗訴確
    定後為聲請,僅須負行為不法或不當之故意或過失責任,寧
    非事理之平,亦非平衡保障債權人利益與防止債權人濫用之
    保全制度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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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7 09:07:04 | 只看該作者
查被上訴人因參與系爭建案發生糾葛,對上訴人提起本案訴
    訟,並聲請第1 次裁定獲准,而據以查封系爭房地,嗣被上
    訴人於本案敗訴確定後,聲請撤銷該裁定;而被上訴人聲請
    該裁定並未虛構原因債權,本案確定判決亦認被上訴人確對
    上訴人存有2,076萬1,940元債權,僅因上訴人予以抵銷或扣
    除而消滅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原審忽略本案確定判
    決因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就同一建案亦負有債務,經抵銷及扣
    除後,始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似此情形,是否該當於顯
    然失衡而應予調整之情形,自有疑義。乃原審以被上訴人聲
    請第1 次裁定尚未逸脫正當權利行使之範疇,為避免不當加
    重被上訴人責任,逕以目的性限縮而認上訴人不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置上訴人之
    權益於不顧,所持法律見解,即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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