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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7 13:3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377 號民事判決


再施垣均於本院自承:「(妳說陳美枝有全權授權妳買或賣她帳戶的股票,妳有向她收取佣金嗎?)完全沒有收取佣金,我是靠交易的業績賺錢,因為公司有要求業績,公司可以收取交易手續費千分之1.425,我則有底薪及營業員獎金,交易業績愈多獎金愈多。」、「(妳有無與陳美枝約定賺錢是由陳美枝取得,虧損也是由她負擔?)我們一開始就是有這樣的默契,但是沒有明白約定。」、「(陳美枝是否有主動指示妳要買或賣那支股票?)從來沒有過,都是由我推薦她買或賣那一支股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2、423頁),足見陳美枝與施垣均間若果有全權委託施垣均買賣股票之合意,雙方豈有未約定買賣股票之盈虧均由陳美枝自負?施垣均何以未要求陳美枝給付一定比例之佣金?施垣均又何須向陳美枝推薦買進或賣出何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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