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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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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的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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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11 10:45: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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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1 10:47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再者,身分關係存否(含養親子關係)確認訴訟判決具對世效,有統一確
  認必要,參諸家事事件法第10條立法意旨,法院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但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有真偽不明情形時,亦
  應將該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分配予負舉證責任之一方。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係內部效果意思,舉證責任固有其困難,惟仍應由
  主張者負舉證責任。至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否,其證據方法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負舉證責任之一方,非不得以間接證據證明間
  接事實存在,再本諸論理及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
  綜合全辯論意旨,以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則收養人間主張其
  收養關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非不得依上開證據方法推認之,
  且因此類確認判決具有對世效,法院亦得本於職權探知主義為
  必要之調查,依職權為事實之認定以符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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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11 10:46:34 | 只看該作者
其次,上訴人於原審亦聲請傳喚證人
  陳周○英、林○吟、調取周○通生前設籍地不動產資料,及詢
  問譚○,原審僅以本件收養已合法有效成立,而未予詳查審認
  。參以收養關係確認判決具有對世效力,影響甚鉅,法院認有
  必要時,亦得本於職權探知為事實之調查及認定,以符身分關
  係之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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