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2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關於補正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10 23:01: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雖辯稱:本件聲請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原裁定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應有違反當事人恆定原則,並對未聲請事項為裁定云云。惟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於原審雖誤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之名義為拍賣抵押物聲請,惟嗣後已於110年2月3日具狀變更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為聲請拍賣抵押物(見原審卷第79頁),參以分公司乃總公司所分設之獨立機構,其與總公司為同一法人格,且非訟事件本即可補正相關應備要件,相對人嗣後變更為總公司名義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原裁定據以准予拍賣抵押物,亦無違誤。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6:15 , Processed in 0.01813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