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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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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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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493 號民事判決

假執行之宣告:
    按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其所命給付價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受其拘束,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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