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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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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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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21 10:12: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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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1 10:16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85 號民事判決


次查依原審106年4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
,法官詢以:對於系爭投資契約已於105年8月17日由上訴人(即
本件被上訴人)終止,是否爭執?兩造陳稱:不爭執(原審卷第
68頁反面),似僅對被上訴人終止系爭投資契約一節表示不爭執
,原審竟認定兩造對於系爭投資契約係因被上訴人認輕車公司違
法發行預售票券,且有重大違約情事而為終止一節均不爭執,進
而謂被上訴人得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3.2.3條第 4項可歸責於輕車
公司之事由終止契約之處理約定求償,有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之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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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3-21 17:29:12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果爾,被上訴人所提供更換之零件,
是否足以補正瑕疵,尚非無疑,原審遽認被上訴人已無應補正之
瑕疵,自有可議。又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為給付貨款之催告,分
別於同年11月23日、27日、同年12月1日、2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因
瑕疵客戶將整批退機並保留求償權利、要求被上訴人提出面板換
裝保固之因應方式、貨款於損害賠償風險不存在後才付款、被上
訴人如不為瑕疵修補而由上訴人自行處理之相關費用將自貨款扣
除(見一審卷第43至46頁),似有以被上訴人未為瑕疵修補之對
待給付前,將拒絕自己之貨款給付,原審認上訴人從未以瑕疵未
修補而表示拒絕給付貨款,不無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之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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