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5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爭執形式之真正不是自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21 09:17: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末查,所謂「自認」,係指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
    而言。與當事人對於他造所提出之私文書,不爭執其真正,
    僅可認該私文書具有形式上之證據力,尚有所不同。上訴人
    謂被上訴人於原審對其提出之系爭出貨單形式之真正並不爭
    執,表示有收訖該出貨單所載數量之商品,已生訴訟上自認
    之效力,法院應受其自認之拘束,不得為相反之認定云云,
    不無誤會,則其據此進而指摘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未
    收受上開商品,逕以上訴人未舉證已將系爭商品交付被上訴
    人為由,為其不利之判決,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原則云
    云,尚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9:23 , Processed in 0.01929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