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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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主張「履行契約」還是告給付不能或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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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14 13:38: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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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雖主張:戴家四兄弟間有約定系爭房地之出賣與移轉均須經全體同意始得為之,詎被告戴涪、戴浙卻違反該約定,又被告戴涪逸脫其受任僅為保管之範圍,違反代理權書面要式性複委任追加被告,追加被告則未得書面特別授權且雙方代理,均有過失,是其自得依民法第544條及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規定,訴請該三被告依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賠償其所受損害(以起訴時即104年間系爭房地之買賣現值4分之1價金計算應為6,869,250元)云云。然承前所述,本件僅存有系爭均分契約,原告與被告戴涪、追加被告間並未成立其他委任契約。原告逕自推論其與戴灣、被告戴浙委託被告戴涪保管系爭房地而另成立委任關係,尚無可採;另委託追加被告處理系爭房地之委任人為被告戴浙、戴涪,原告則未曾與追加被告間成立任何委託處理事務之權義關係,故其依民法第544條向追加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更容有謬誤。本件既無從認定戴家四兄弟有何「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與被告戴涪名下,且『須經4人全體同意方得出售』」之實,則原告據以作為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基礎,逕謂被告戴浙、戴涪2人就之負有契約義務卻給付不能,自屬無據。且原告既仍得基於系爭均分契約請求權訴請被告戴涪、戴浙合於契約約定內容給付系爭房地價金1/4,此際核屬原告訴請履行契約之問題,要與損害賠償無涉,是原告猶本於民法第544、227、226條為其請求權基礎,難認有據。從而,原告備位訴請被告戴浙、戴涪及追加被告依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賠償其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賠償,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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