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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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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評議的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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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評字第689號


程序事項:按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
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
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
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查申請人與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
107 年 4 月 26 日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進行調
處未果,申請人復於 107 年 5 月 23 日提出評議申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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