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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4 21:45 編輯
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7,200元(包含伙食費7,500元、交通費700元、電話費1,000元、雜支費 2,000元、居住費用6,000元),並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營運處繳費通知、統一發票、支付居住費用切結 書、手機申辦契約影本附卷為證(見消債清卷第52至58、 79、83至85頁)。然聲請人既欲以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 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清算之程序逃避 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稱雜支費2,000 元,並未說明細項為何,亦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難認係 屬必要生活支出,應予剔除;又依聲請人所提電話費繳費 通知,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實際金額應為800元【(804 +795)÷2≒800】,故逾此部分之電話費部分亦應剔除 ;有關居住費用6,000元部分,聲請人自陳目前與其大哥 、大嫂及二名姪女共同居住於其中一名姪女廖逸亭所有之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房屋(見消債清 卷第75至78頁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每月分攤家庭生活費 用6,000元(包含: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費用等) ,有其大哥廖運熾出具之切結書為佐(消債清卷第79、95 頁),本院審酌該房屋之所在位置、屋齡、面積,其金額 尚稱合理;至聲請人其餘主張之伙食費7,50 0元、交通費 700元,本院審酌尚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要無違,金額亦 未見浮報之情,尚堪採信。
職是,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5,000元(計算式:7,50 0+700+800+ 6,000=1萬5,000)。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後僅餘6,084元(計算式:2萬1,084-1萬5,000=6,084)可供支配。參以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354萬9,201元,若加上利息、違約金、其債務金額勢必更高, 而於不加計息、違約金之情形下,尚需約48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354萬9,201元÷6,084元÷12個月≒48.6年),如聲請人所負債務仍另行計算每月之利息、違約金,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衡以聲請人現年已逾56歲,該等還款年限顯無法回復其正常經濟狀況,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
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致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復查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此外,本院審酌 聲請人自陳前於106年7月5日因父親往生而繼承一筆土地, 該地已由政府徵收而取得徵收款86萬3,623元可充作清算財團(見消債清卷第80頁),應有清算實益,爰依首揭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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