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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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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從權利之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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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31 16:4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

按利息債權為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固具有獨立性,惟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 條本文定有明文,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是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一經行使抗辯權,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亦隨之消滅。至違約金與原債權間,是否具有從屬性,而為從權利,則應視當事人之約定內容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參照),倘當事人所定之違約金係依附於原債權間而發生,即有發生上之從屬性,難謂非原債權之從權利,原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且經債務人為時效抗辯,該請求權因之歸於消滅,依民法第146條本文之規定,其效力並及於違約金債權請求權,縱該違約金債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亦隨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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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31 16:41: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31 16:49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

按利息債權為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因具有獨立性,而有法定(5 年)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而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 條定有明文。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系爭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既如前述,則依照前開說明,從屬於本金之利息債權,亦因上訴人為時效抗辯,其請求權時效,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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