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5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借名登記與無權處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3 14:24: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上更(一)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鄭慶輝主張系爭房地為伊所有,竟遭呂貞儀無
      權處分出售予呂學貴,並已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呂
      學貴,並協同呂學貴辦理系爭房屋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均
      屬無權處分,未經鄭慶輝承認,依民法第118 條第1 項規
      定,不生效力。鄭慶輝已依法終止借名契約關係,其先位
      聲明請求①呂學貴應將系爭土地於96年9 月21日經桃園縣
      蘆竹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②呂學貴應將系爭房屋於96年12月6 日經桃園縣蘆
      竹地政事務所為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予以塗銷。③呂
      貞儀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鄭慶輝,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27 , Processed in 0.01956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