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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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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8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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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9-22 10:59: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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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9-22 11:5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852 號民事判決



按「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所有權人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
      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
      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
      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是以原有建築
      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民法第862 條第
      1 項及最高法院88年臺上字第485 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
      告一銀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權之標的,除4 、5 樓增建部
      分係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依系爭建物外部以觀
      ,4 、5 樓增建部分與系爭建物1 、2 、3 樓係共同使用
      同一門戶出入,且無法判別為不同之建築物,4 、5 樓增
      建部分並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與上述判決所指
      之附屬物概念相同,自不得為物權之獨立客體,而應為該
      抵押權效力所及,被告一銀自得就4 、5 樓增建部分主張
      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要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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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9-22 11:00:02 | 只看該作者
違建係由原始起造人取得所有權,若違建已交付,則受讓
      人與讓與人間、買受人與出賣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
      為讓與人或出賣人已將該違建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
      人或買受人,但受讓人或買受人尚不能即時取得所有權。
      又依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3628號判決:「強制執行法第
      15條所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者,係指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
      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並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
      權在內。」,本件原告自訴外人高峯公司係取得事實上處
      分權而非所有權,依前揭判決,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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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9-22 11:01:23 | 只看該作者
4 樓增建部分:
      按所有權人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
      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
      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
      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是以原有建
      築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最高法院88年臺上
      字第4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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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9-22 11:49:58 | 只看該作者
原告雖復主張:5 樓增建部分先前曾由是高峯公司法定代
      理人高誠龍(原名高清腦)之女兒、女婿居住使用等情,
      欲執為具有使用上獨立性之證明,惟均為被告一銀、合庫
      、華銀所否認。經查,5 樓增建部分內固隔成數間房間,
      並有廚房、櫃子在其內,然不能遽以表示5 樓增建部分係
      前曾供高峯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女兒、女婿居住使用,且原
      告就此主張並未為何舉證;縱以其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惟
      高峯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女兒、女婿之所以得使用5 樓增建
      部分,亦係出於其等與所有人高峯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極為
      親密之親屬關係所致,亦難以此即認5 樓增建部分具有使
      用上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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