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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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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林璿霙於警詢中證稱:沒有詐騙被害人,係遭鼎笙公司負責
    人施慶鴻詐騙,我們公司及客戶共支付1 億6,000 萬元欲蓋
    太陽能光電廠,惟完全未施作,這部分已向調查局檢舉,並
    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我們受施慶鴻詐騙,向
    告訴人所收取的投資款都拿去買電廠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17頁、第18頁、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804號偵查卷第780 頁)、
    證人楊大業於偵查中證稱:本件被害人所涉案件均因太陽能
    詐欺案,導致不能依原本契約給付利息,我們公司因該案被
    詐騙6 千多萬元,我們公司投資太陽能,公司資金去投資,
    現在這個案件也在官司中,導致公司所有營運無法運行,我
    們實際上也是受害者,因為投資鼎笙公司,被鼎笙公司惡意
    詐騙,我也有對鼎笙公司提告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118 頁、第208 頁),另有
    太陽能光電發電廠承攬契約書、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221 頁至第
    235 頁),是雖被告朱孟㚬、廖家楹以富柏公司名義舉辦理
    財講座,招攬如附表編號1 至14、17至28、31、32所示之告
    訴人與香港富柏公司、富懿公司、正見公司簽訂借貸契約或
    外匯操作契約及與鼎笙公司簽訂太陽能光電契約,然被告朱
    孟㚬、廖家楹確將所取得之款項用以投資房地產或購置太陽
    能電廠,且其等於107 年7 月前均依約給付本金及利息,自
    難僅憑被告朱孟㚬、廖家楹事後無法依約償付本金及利息
    遽認其等無依約履行之能力及意願,況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
    示告訴人陳怡燕、鄭意馨、鄭雅銘、林緗芸、蔡天福、林暢
    子均係104 年、105 年簽訂借貸契約,如附表編號8 至14所
    示告訴人魏訢、黃芸慧、李韋儒、沈盈伶、王雲鍵、蔡嘉瑋
    均係106 年6 月前簽訂借貸契約,被告朱孟㚬、廖家楹依約
    履行1 年至3 年不等,實難認其等自始即無履約之能力及真
    意,在別無積極事證證明其等佯以借款予香港富柏公司、富
    懿公司、正見公司投資及由投資人直接投資太陽能光電廠為
    由,向如附表編號1 至14、17至28、31、32所示告訴人陳怡
    燕、鄭意馨、鄭雅銘、林緗芸、蔡天福、林暢子、李宜庭、
    陳晏亭、魏訢、黃芸慧、李韋儒、沈盈伶、王雲鍵、蔡嘉瑋
    、劉怡寧、劉家瑋、姚昱辰、彭沁琳、陳昱靚、鄭捷予、李
    芸、游佳穎、郭鴻、張沛然、李瑩汝、陳宣勝、吳威霖、簡
    亦彣詐取投資款,並將該等款項挪作他用等節,難據此即推
    論被告朱孟㚬、廖家楹有詐欺取財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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