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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報酬率過高違反銀行法第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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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8-22 18:12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按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
    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此為78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
    1 所明定,前者通稱「一般收受存款」,後者則稱為「特別
    收受存款」(或「準收受存款」),違反者雖同為銀行法第
    125 條第1 項之處罰範疇,然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不可混淆
    ,則行為人若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
    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者,係銀行法所稱之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若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者,必以其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應以收受存款論(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4806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如附表所示借貸契約內
    容,約定6%至12% 不等之年息,而太陽能電廠投資內容,其
    內部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 ,簡稱IRR)為26.9
    4%至41.21%不等,有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試算表在卷可
    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504 號偵查卷第
    182 頁、第183 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6
    18號偵查卷第57頁),相較我國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所公告
    之「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其1 年期之平均存款利率僅
    為1.039%至1.125%,有中央銀行109 年1 月13日台央經(四
    )字第1090000334號函附五大銀行一個月與一年期平均定期
    存款利率、其他期限牌告利率在卷可參(見本院金訴卷卷一
    第23頁至第25頁),足認前揭投資案均約定給付貸與人、投
    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內部報酬率,以此向不特定多
    數人吸收資金,已甚為明確。是被告廖家楹辯稱:電廠約定
    投報利息係售電給臺電之計算公式,並無違反銀行法之規定
    云云,要難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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