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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640 號民事判決


被告林錦萬於上述刑事案件警詢時承認其行經系爭交岔路口
    時在轉頭看左方有無來車,而原告之機車從其右方駛來,並
    於該刑事案件中承認自己有過失,惟於本件訴訟之前階段曾
    爭執原告車速過快而與有過失等情。然而,本院函請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提供系爭交通事故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光碟到院(本院卷第283 頁),並當庭勘驗錄影畫面,勘驗
    結果詳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第479 至 480
    頁),足資顯示原告當時車速不快,係因被告林錦萬駕駛系
    爭汽車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毫無減速,原告已試圖閃避,仍遭
    系爭汽車撞擊倒地。本院另依被告林錦萬聲請,送請臺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歸屬鑑定事宜,業經
    該所函覆鑑定意見:一、林錦萬駕駛系爭汽車,左方車不讓
    右方車先行(肇事原因)。二、林沐霏騎乘系爭機車(無肇
    事因素),有該所108 年1 月30日北市裁鑑字第1076096827
    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93 至397 頁)
    ,更足認被告林錦萬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原告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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