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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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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空言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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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6 20:14: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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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6 20:2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963 號民事判決


又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
    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
    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
    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裁判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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