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0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2-14 11:10: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14 12:00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金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其於民國87年9月4日向被上訴人開
    立期貨交易帳戶(帳號: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並
    簽訂受託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委託被上訴人從事期貨交
    易,上訴人於105 年9 月9 日繳交期貨保證金後,透過被上
    訴人以買進富邦深100 (10月)期貨17口(即000000 OKF深
    10017 口,下稱系爭期貨),詎因翌日一早市場交易清淡,
    致市場第一成交價位出現極不合理價位,觸發被上訴人風控
    電腦系統,且被上訴人未以電話通知上訴人,僅以簡訊通知
    上訴人保證金不足後,被上訴人在不到1 分鐘期間內即啟動
    斷頭程序,將上訴人系爭期貨部位全數售出,造成上訴人損
    失,被上訴人風控電腦系統存在很大的盲點而有交易瑕疵,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5萬6,700 元本息,嗣上
    訴人在本院陳明上開請求之法律關係係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
    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僅係補充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
    為訴之追加,核先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42 , Processed in 0.01966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