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09|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拒卻鑑定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2-9 22:28: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2-9 22:32: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9 22:3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08 號民事裁定



而當事人
    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
    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
    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
    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0-2-9 22:36:08 | 只看該作者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08 號民事裁定


聲明人為前開陳述,固提出梁仁勳
    建築師相關學經歷等資料為憑,惟揆諸前揭說明,鑑定專業
    能力具備與否,非聲明拒卻鑑定人之事由,
且聲明人未提出
    證據釋明鑑定人及其指派之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
    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從而,
    聲明人所為拒卻鑑定人之聲明,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0-2-12 08:41:09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保險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鑑定書無從判定鑑定人是否適格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35頁)。惟按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當事
    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
    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除前條第一項
    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
    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
    此限。」查證人許祥鳳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到庭陳明:伊
    在調查局承辦關於文書及指紋鑑識實驗室之工作,公務人員
    年資已經41年,在鑑識工作部分已經承辦26年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二第192頁),並經調查局函覆稱:許祥鳳現職調查
    局調查專員、學歷為大學、為國家乙等特考及格任用、其經
    歷為文書鑑識26年等語在卷,有該局108年5月1日調科貳字
    第10803164580號函可按(見本院卷二第179頁),是許祥鳳
    為調查局任用之合格調查專員,且具筆跡鑑識專長無疑。依
    此,上訴人於調查局已提出系爭鑑定書後,徒執前詞爭執許
    祥鳳所為鑑定不適格云云,於法不合,應無可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40 , Processed in 0.02247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