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0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闡明義務及違約金的闡明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5 10:18: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當事人所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應適用何種法律,往往
影響裁判之結果,為防止法官未經闡明逕行適用法律,而對當事
人產生突襲性裁判,法院除令當事人就事實為適當陳述及辯論外
,亦應令其就法律觀點為必要之陳述及作適當完全之辯論。倘未
踐行此項闡明之義務,使當事人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遽行作
為判決之基礎,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6條
之1第1項規定有違。

次按契約經解除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約定外,得請求受領價金之他方返還所已領之價金,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此觀民法第259條、第260條規定即明。

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定
有明文。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以違約金
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之預定,債權人除違約金外
,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後者則以強制債務履行為目的,確保
債權效力之強制罰,具有懲罰之性質,債務人於違約時除應支付
違約金外,仍應依契約之約定或其他債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又當
事人之真意為何,應綜合契約之內容及一切事實定之。查系爭合
約約定總價款 300萬元,上訴人已預付開發費100萬元,並於104
年11月24日合法解除系爭合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佐以
系爭合約第10條「違約責任」第 3項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
應保證按照合約規定的進度將此本產品交付承認驗收,若逾期交
付,每遲交付一日的違約金為合約總價款的0.5%(按即每日1萬5
000元)。如延遲交付超過 30日,甲方(即上訴人)有權單方解
除合約,且乙方須補償及退還已收到之NRE 價款的兩倍金額給甲
方」、第 5項約定「乙方於供貨期間須依訂貨單交期供貨,如產
生延遲供貨情況須負責賠償甲方因客戶所要求之損害賠償」(見
一審卷第8頁)。似兩造就違約責任除約定同條第3項之違約金外
,尚約定第 5項之其他損害賠償?兩造就違約責任約定之真意究
係於被上訴人違約時,上訴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尚得請求損害
賠償?抑僅得請求違約金?原審就此攸關違約金性質之判斷,
闡明曉諭兩造為適當之攻擊防禦及完全之辯論,徒以同條第 3項
之約定無懲罰性違約金之字語,遽認係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未
免速斷。

次查上訴人起訴主張依系爭合約第10條第 3項後段約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已付價金100萬元之 2倍金額即200萬元,另
依同條項前段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1年3月11日起至解約
日止按每日1萬5000元計算之違約金(見一審卷第5頁)。其中請
求給付200萬元,是否全部為違約金?或包含返還已付價金100萬
元?似有未明,自有釐清之必要,乃原審未依職權令上訴人敘明
其請求之內容,逕認上訴人請求之 200萬元為違約金,而予核減
為50萬元,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1 03:48 , Processed in 0.01903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