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2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重大過失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1-27 15:34: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27 15:36 編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41 號民事判決



系爭犬隻死亡之原因,經證人張哲維具結證述稱:那天牠正
    常飲食,我跟員工出去吃飯大約2、3小時,回來牠就死亡了
    ,我們發現之後通知詹明祐(即911犬舍合夥人之一),詹
    明祐立刻將牠送醫,詹明祐跟我說狗死亡的原因是胃轉在一
    起等語(本院卷第68頁反面、第69頁),與原告所提出兩造
    於107年2月間之錄音對話內容相符,有錄音譯文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27頁),堪認系爭犬隻死亡原因乃因罹患胃扭轉之
    疾病而死亡。原告固稱:911犬舍之所有人員均一同外出吃
    飯,無人留守,而致系爭犬隻發病時不及搶救,有重大過失
    等語,然本件經證人張哲維證稱,911犬舍之員工平時均在
    犬舍內,僅有晚上吃飯時才會出外用餐,並固定於餵食完犬
    舍犬隻後外出用餐,約2至3小時,而系爭犬隻死亡當日,餵
    食狀況正常,其外出用餐回犬舍後即發現系爭犬隻已經死亡
    等語(本院卷第68頁反面、第69頁),可知系爭犬隻乃於被
    告使用人合理之用餐時間內,因突發之疾病而死亡,難認被
    告使用人有何具體過失,而難認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死
    亡。

原告主張被告未妥善照顧系爭犬隻而致系爭犬隻死亡等語,
    而就系爭犬隻由被告所飼養並已死亡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自應由被告就系爭犬隻死亡乃不可歸責於被告之情負舉
    證責任。而本件兩造成立合夥契約,約定由原告出資62萬元
    、被告出資8萬元,購買系爭犬隻,由被告負責飼養,於系
    爭犬隻繁殖賺取利潤後,原告取得四成利潤、被告取得六成
    利潤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故兩造約定由被告管理合夥事
    務即飼養系爭犬隻,被告並無因此另受有報酬,依民法第
    672條前段之規定,被告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而管理
    合夥事務,若有未盡義務而致合夥成員受有損害者,合夥成
    員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680條準用第544條規定,請求
    損害賠償。而本件被告911犬舍之合夥人及其他雇用人,屬
    於被告就兩造合夥契約履行之使用人,依民法第224條規定
    ,應與被告負同一過失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2:34 , Processed in 0.02060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