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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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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目的不達成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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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5.1581px]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794 號民事判決

惟按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有受領他方給付之權利,而未履行己
方之義務,其未履行之債務並未消滅,對於已受領之給付,固非
無法律上原因,難謂為不當得利。然倘當事人一方因給付目的不
達,尚未取得受領他方給付之權利,則其先前之受領,即屬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得成立不當得利。查上訴人因從事國際金融
商業,亟需證明書,以2200萬元代價委由陳勝雄取得美金3 億元
、5億元之證明書,陳勝雄等2人得以自己或他人金錢存入上訴人
之美金存款帳戶,據以申請銀行開立美金3億元、5億元之證明書
,陳勝雄等 2人因提供偽造之證明書,而受領該2200萬元報酬等
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似上訴人給付2200萬元之目的係
為合法取得證明書。則上訴人主張: 欠缺給付目的而受領承攬報
酬應成立不當得利,系爭證明書係屬偽造,被上訴人未依債之本
旨給付,致伊受有2200萬元之損失,伊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
還等語(見原審卷第 264、298至299頁),是否全然無據,非無
研求之餘地。究竟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依上訴人應
給付2200萬元代價與被上訴人應提供證明書給付之關係,被上訴
人提供證明書之給付目的不達,是否仍有受領上訴人給付之權利
,非無疑義,自待探求釐清。乃原審未察,遽認系爭契約不得以
詐欺為由撤銷,即認陳勝雄等 2人取得報酬並非無法律上原因,
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
駁回其所追加備位之訴(請求不當得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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