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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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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與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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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30 22:19: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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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108重上324

次按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
    迴方法達成該強行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又民
    法第87條第1 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
    人雙方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而言。而需融資人以其財產設
    備出售予融資公司,取得買賣價金後,再由需融資人向融資
    公司買回其財產設備,並由需融資人分期給付買賣價金,以
    為融通週轉資金之方式,即所謂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此種交易型態,並未違背法令,且無悖於公序良俗,對我國
    工商界經濟活動,非無助益,自無違背強行法規之可言,如
    融資公司簽訂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均明知其交
    易之安排及法律效果,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此種融資性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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