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12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事實上處分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45
11#
 樓主| 發表於 2024-5-27 20:59: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27 21: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經查,張簡水獺於00年0月0日出資興建系爭C屋,而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之房屋稅完稅標的即為系爭C屋,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52頁),系爭C屋之房屋稅起課年月為79年7月,原始納稅義務人為張簡主文,嗣於81年10月9日依契稅資料變更為張貴華,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111年3月24日高市稽寮房字第1119152163號函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參(見原審審訴卷第49-51頁),堪認張簡水獺於系爭C屋興建完成後即將系爭C屋贈與張簡主文,故以張簡主文之名義申辦房屋稅稅籍登記。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6:40 , Processed in 0.01996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