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19-10-15 13:05:20
|
只看該作者
本件訴
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不
動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有造成一經登記,恐無第三人願受
讓該權利之虞,是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
延後處分系爭土地所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准許訴訟繫屬
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國稅
局核定價額為13,035,000元,相對人法定應繼分比例共3 分
之2 ,因處分而可得價值為8,690,000 元,此項價值如因訴
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
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又家事繼承訴訟事件之第一審、
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各為2 年、2 年、1 年,合計5 年
,本案訴訟於108 年1 月15日繫屬本院,上開辦案期限截至
目前尚餘約4 年3 個月,民法第203 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5
%,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額以184 萬元為適當(計算式:8,
690,000 5%1251=1,846,625),故命聲請人提供上開
金額之擔保而准許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