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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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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支付命令、期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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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0 22:53: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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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0 23:0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22號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    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係屬無確定期限者    ,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協議書第3 條    後段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林慶雲、林陳昭雲等人各36    0,205 元,及均自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因原告自行寄送民事擴張聲明狀予被告,惟未提出送達回證,是應以被告於107 年9 月15日提出答辯之民事準備書狀之    日(見本院卷第207 頁)為民事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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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20 23:02: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0 23:0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20號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前揭金額,均如上述,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作為利息起算點,而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7年4月11日送
    達被告等情,有送達證書存卷足考(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
    頁),依上揭規定,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07年4月12日,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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