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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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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改變只要被保險人口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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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6 07:01: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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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6 07:3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字第219號

被告稱:
依保險法第111 條及本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第24條第2 項    第1 款之約定,關於受益人之指定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即    可,亦即非以書面同意為必要,黃秀綢業已證述101 年度後    確經黃泰山同意指定受益人為黃詹數員,且原告無法證明有    繳納101 年度、102 年度、103 年度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    無從證明其為101 年度、102 年度、103 年度保險契約之受    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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