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6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是債權請求,不影響名目所有權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2 21:5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2 22: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678號


再蔡宜修依系爭同意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固得向楊美玲      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惟僅屬債權契約關係,其      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楊美玲既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其將系爭土地處分移轉登記予何萬福,自屬有權處分,      殊不因買受人何萬福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蔡宜修主張何      萬福受讓系爭土地時非善意第三人,楊美玲所為仍屬無權      處分、不當得利云云,自不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3:20 , Processed in 0.02478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