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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消字第26號
兩造約定之違約金計算方式,並未違內政部所公告前揭預售 屋買賣契約範本第25條(違約之處罰)第4款規定,已如前 述。而系爭房地買賣總價為81,140,000元,總價之15%為12, 171,000元,佐以被告公司自99至105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綜合損益表,近7年來之實際淨利率分別為25%、30%、23%、 23 %、33%、34%、34%,平均淨利率為28.8571%,有被告提 出之綜合損益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87-392頁)。是 被告抗辯倘原告依約履行,其依通常情形及已定計畫原可獲 得預期營業利益為23,414,651元(81,140,000×28.8571%) ,因原告違約,致其受有預期營業利益無法獲得之損害23,4 14,651元,已遠逾系爭違約金12,171,000元等語,自屬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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