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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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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慶包銷南山路的房地後解約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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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0 23:5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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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當初採包    銷,就是指廣告費我們支出,簽立買賣之後我們再跟億欣公    司請傭請款,大約百分之五左右,包銷簽立之後,會在三個    月內啟動銷售的動作,但這個案子拖了很久的時間,我們才    跟億欣公司表示無法做,廣告費用花了仟多萬。」等語(    本院卷(二)第132頁、第163頁),足認系爭委託合約係採包銷    制度,由原告自行負擔廣告、銷售等費用,於實際售出房地    時,始得向被告億欣公司請求按銷售實際委託底價5.5%計    算之服務報酬。而本件系爭建案未開始銷售,原告並無實際    售出房地,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已支出之代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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