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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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過程租在醫院附近之費用尚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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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1 10:03: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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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至原告主張因復健必要而在外租屋每月需負擔2 萬元,預計    復健2 年共計需48萬元租金之部分,惟為被告所爭執。本院    認原告提出其父為承租人向他人承租鄰近醫院附近房屋之費    用,尚難謂係因系爭車禍直接所生之必要費用,自難認可採    是此部分請求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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